English

新闻源 岂能置身事外

摘自《工人日报》
1998-12-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许多记者在涉讼时感到委屈和不解,这些话明明是他说的,材料明明是他提供的,我们仅是如实反映了情况,为什么产生侵权后果时要由新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新闻工作的自身规律决定了新闻记者大量的采访报道来自于新闻源提供的线索和材料,例如,参加新闻发布会和各种会议,采访新闻人物及其周围的人,调查某一新闻事件涉及的当事人,针对大众关心的话题采访或编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表的意见等等。

可是长期以来在我国,新闻单位和作者常常被告上法庭,而作为新闻作品“始作俑者”的新闻源却往往被忽略。

●新闻源是新闻作品产生的第一个环节,因而也是参与新闻活动的第一个主体,对新闻报道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有诽谤、侮辱或披露隐私内容的新闻作品,从而造成相对人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痛苦,使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行为。

新闻源按照新闻作品是否有明确交待,可以分为公开的新闻源和秘密的新闻源。

一般来说,为了表明新闻的真实或权威性,在新闻作品中是要公开交待新闻来源的,如,“据某某称”,“知情的某人介绍”,“从某单位的负责人处得知”,这样能避免记者杜撰新闻的嫌疑。

但是,一些报道特别是批评报道和某些重大事件的报道中,新闻素材的提供者并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和个人情况,只有记者作出予以保密的承诺,才提供实情。那么,记者可能承诺保密并在新闻作品中作出“据权威人士透露”,“据知情者介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等类似的交待,这种情况即所谓的秘密的新闻源。

在涉及名誉权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如果作品中没有交待明确的新闻源,应视作没有新闻源,即作者直接对作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另一方面来说,秘密的新闻源对于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不应当负责任,即使作者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侵权作品的素材来自于秘密的新闻源。

国外的传媒非常重视和保护秘密的新闻源。尤其是在司法机关要求新闻记者交待新闻源以利于相关案件或事件的调查时,新闻记者往往甘愿被判藐视法庭罪而坐牢也拒不交待新闻源。新闻工作者坚持主张,法律应当赋予他们在传票的强迫下不予作证或拒绝出示有关材料的特权。

我国的新闻界与司法界尚不至于对立到如此地步。司法机关有超越新闻单位的种种侦查和调查手段,新闻单位很少在司法机关不掌握情况的前提下根据新闻源的材料揭发某一事件,即使发生这种情况,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记者往往是予以配合的,目前我们还没有听说我国的记者因为拒绝向司法机关交待新闻源而受到监禁的案例。

●新闻源在提供线索及素材时随意性较大,因此对其责任加以明确,有利于从“源头”保护相对人的名誉权。

在我国,大多数新闻作品都是要交待明确的新闻源的。有人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新闻源是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他不是某一事实能否成为新闻的决定者,也不需要对新闻事实的审核和把关负有责任。

这种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新闻源作为侵权主体确也较难归责,如若所提供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而发生侵权,新闻源往往会否认提供过某个事实。由于新闻源提供新闻线索或新闻素材时,往往随意性较大,作为接受新闻来源的记者则很难掌握法律上认可的证据,考虑新闻工作的特殊情况,记者也难以在法庭上举证。而且,撰稿人和新闻单位对所获得的材料和消息负有鉴别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新闻源应当对其提供的事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有事实如有出入材料提供者可以不负责任的规定。

其次,新闻源在提供新闻线索或新闻素材时随意性较大,才有必要在其向作者提供素材并追求发表目的时,对其随意性加以限制,以便从“源头”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名誉权。

读者熟知的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中,法院判认定《声屏周报》的文章基本失实。此案中,被认定基本失实的内容均系韦唯在电话中向记者提供,文章发表前韦唯还对稿件进行了审阅。本案的庭审过程中,作为证人出庭的韦唯也承认文章内容系其本人提供。如此,韦唯当然是属于主动的新闻源,积极参与了新闻活动,对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当然应该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并不是说,一旦发生侵权就将过错完全归责于新闻源,追究新闻源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还应当追究作者或新闻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未尽必要的审查之责,以及他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

●公开的新闻源分为主动的新闻源和被动的新闻源。主动的新闻源应当承担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名誉权的社会性要求,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是也只能是于公开场合所为的一种行为。所谓公开场合,是指有第三人在场或者通过某种方式使第三人能够知晓的情形。

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并不公开的范围内发表侮辱、诽谤他人或泄露他人隐私的言论,而又不可能意识到自己在场或其言论会被在场人写成新闻而发表,此时,他便成为不自觉地为新闻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人,即被动的新闻源。(未完待续)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